中律首页 | 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 案件委托 | 帮助中心 | 网站导航
中律网
法治新闻 |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医疗事故 | 交通事故 | 损害赔偿 | 刑事辩护 | 法规 | 论文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专栏
公司企业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劳动工伤 | 知识产权 | 保险理赔 | 国家赔偿 | 房产纠纷 | 判例 | 案例 | 法规解读 | 司法考试 | 法律论坛
中律网
法律法规 > 行政法类 > 海关 > 关税 > 正文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颁布文号] : 税委会【2008】36号
[颁布时间] : 2008-11-13
[执行时间] : 2008-11-13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出口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具体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

  二、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品。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

  五、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四氧化三钴以及氟化物等,共计15项产品。

  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1.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出口关税实施表见附件2,其中,凡2008年12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

  1.出口关税调整方案表(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

  2.出口关税实施表(实施期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出口关税调整方案表(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pdf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4431824772624.pdf

  附件2.出口关税实施表(实施期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pdf

  http://gss.mof.gov.cn/guanshui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1/P020081114431824837723.pdf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内容:

 
相关热门文章
社区精华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