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保证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及位于四个城区内的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船营经济开发区、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吉林丰满经济开发区土地等别为六等,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336元/平方米;桦皮厂镇、河湾子镇(包括左家镇)、大绥河镇、搜登站镇、缸窑镇、大口钦镇、乌拉街镇、江密峰镇、土城子乡、太平乡、两家子乡、杨木乡土地等别为12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备案。
四、新增工业用地价格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费用)、土地前期开发成本(通路、通电、通讯、通供水、通排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费用)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相关税费和土地纯收益)三部分之和。
五、存量工业用地价格也应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其中相关费用中应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六、我市工业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为主,并根据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七、原自有工业用地新建工业项目或申请工业用地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方式供地的,按市场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各县(市)区及开发区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九、严禁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土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除《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外,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也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如成交价高于以上两项规定的,按成交价执行。
十一、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和土地租金标准等土地价格的更新工作按省政府部署适时进行。
十二、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具体实施意见。
十三、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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